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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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吕四海

身份证号:21020219700829XXXX

职务: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7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通过向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形式,给公司销售人员发放车险销售费用,涉及金额1202.9万元。

时任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吕四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2017年1-7月车险费用汇总表、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银行回单复印件、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华安财险大连分公司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相关部门职责材料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吕四海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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