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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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保监罚﹝2017﹞64号

受处罚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上院6幢1-02、03及16幢1-06-A室

主要负责人:王震东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费用列支不真实行为

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你公司在业务管理费用项下虚列宣传费、会务费等费用,用于补贴网电渠道业务费用、客户招待费等,涉及金额19.98万元。

二、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

2015年至2017年,你公司承保中国**银行宿迁市分行(以下简称“宿迁*行”)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并与宿迁*行口头约定由宿迁阳光给予投保车险业务的员工每人1200元至1800元保费优惠补贴。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虚假计提员工绩效和虚列中介业务手续费返还等方式套取费用,用于补贴宿迁*行员工车险保费优惠,涉及金额15.57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费用列支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前,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主动向我局报告,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法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二十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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