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第1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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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保监罚〔2017〕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

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

负责人:陈会养

当事人:肖超康

身份证号码:45242419630312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9号3栋1单元

当事人:陈志明

身份证号码:45060219740215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小区西星阁3单元

当事人:刘若琴

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0109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紫罗兰庄园11栋1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0月-2017年5月,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聘任不具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白沙支公司负责人。时任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肖超康、副总经理陈志明、综合部经理刘若琴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会议纪要、公司任免及分工文件、内部签报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2016年9月获得我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17年1月11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应视为营销服务部,其负责人也应视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应纳入保险公司高管范畴,公司聘任行为不违反保险监管规定。同时,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请求对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免于处罚,对刘若琴酌情处理。

我局经复核认为,2016年9月13日,我局核准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16年10月,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以内部会议纪要和正式任命文件的形式,将当时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命为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负责人,不存在当事人申辩所称的“任命江南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情形。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作为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存在积极整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白沙支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主动整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肖超康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志明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若琴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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