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崔辉
身份证号码:33022719890108****
职务: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
华人寿宁波分公司)银代部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 号恒泰大厦12、12A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1 月至6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投保人为戴某、
王某的2 份保单,投保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实际为新华人寿宁
波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非投保人真实电话。时任公司银代部负责人
崔辉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投保资料、回访录音、调查笔录、任职
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给予崔辉警告,并处1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