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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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保监罚〔2018〕2号

当事人:张汶霞

身份证号:352230197411XXXXXX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城关桥南街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张汶霞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汶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行为。2015年3月至12月,该公司虚构部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7729.7元。

张汶霞作为直接从事上述行为的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汶霞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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