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鲁保监罚〔2018〕2号

当事人:王凯

身份证号:37030319910717XXXX

职务:时任保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保险代理人王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王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5月,保险代理人王凯在车险销售过程中,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投保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王凯警告并罚款0.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1月1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