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10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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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宗军

身份证号码:32090219780531****

职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

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 号和邦大厦A 座11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查,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6 年5 月——2017 年3 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召开的产品说

明会未说明万能险“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

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

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

高档利益演示”,未按高中低三档对万能险进行利益演示,使用“存钱”

“利息”等不规范用语。上述产品说明会共成交保单6 份,涉及保费

52.71 万元。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客户信息不真实

2016 年1 月——2 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11 份保单中记

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投保人本人真实电话。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对

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材料、投保资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

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

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郭宗军警告,并处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郭

宗军警告,并处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 年1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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