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8〕10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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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连振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太阳沟村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李德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振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4月,振兴保险代理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公司住所变更及主要股东变更情况。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向我局报告住所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公司向我局报告股东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振兴保险代理给予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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