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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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赵剑

身份证号:32010419721116****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集虹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江苏宏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行为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二、 任用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的行为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任用你本人为实际负责人,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部分会计凭证复印件、股东会记录、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上述任用高管人员未按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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