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经查: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关于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客户节活动的相关说明;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情况说明及油卡发放明细表;费用预支单及附件复印件;财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公司作为其上级主管公司,对上述行为在活动开展及费用预支环节予以审批,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拟对你公司罚款7万元。
二、你公司电子商务部在车险电销业务经营中,与部分电销坐席人员私下对接,允许对个别优惠需求较为强烈的续保客户给予一定优惠,有11笔车险电销业务的电话销售录音中坐席人员有优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笔业务承保出单,有2笔业务未承保。你公司电子商务部向9笔承保出单业务的投保人赠送油卡或减免保费,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号、2016年12月2000085**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电子商务部关于电销渠道业务的说明;人保财险总公司电子商务中心情况说明;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11笔电销业务电话销售录音文字记录;11笔电销业务电话销售录音复制刻录光盘;相关个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5万元。
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合计12万元,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合计12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