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7﹞1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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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浪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南支一路平贵花园四号楼XXXX号

主要负责人:银玺

当事人:银玺

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0404XXXX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街东居委会河东路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银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农业保险承保资料不真实。

2016年,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在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土地流转合同,虚增承保面积,虚增保费收入。

时任该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银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XX农业专业合作社承保业务档案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银玺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中华联合古浪县支公司农业保险承保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银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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