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7〕30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姜亦刚

身份证号:21020419621009XXXX

职务:时任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2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姜亦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协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单1230笔,保费501.85万元,代理手续费100.24万元。

时任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负责人姜亦刚对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审批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的代理手续费14.35万元承担直接责任,且存在不依法配合监督检查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相关情况说明、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复印件、虚挂业务清单、相关原始财务凭证复印件、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挂业务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材料、相关人员通话录音及配合调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姜亦刚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11月2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人寿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