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姜亦刚
身份证号:21020419621009XXXX
职务:时任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2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姜亦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协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单1230笔,保费501.85万元,代理手续费100.24万元。
时任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负责人姜亦刚对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审批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的代理手续费14.35万元承担直接责任,且存在不依法配合监督检查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相关情况说明、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复印件、虚挂业务清单、相关原始财务凭证复印件、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挂业务情况说明、相关人员任职材料、相关人员通话录音及配合调查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姜亦刚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