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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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规定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促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建设实施,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规范了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相关方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构建起监管机构内部上下联动、监管与市场内外结合、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6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偿二代监管框架,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二是对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再定位,明确其“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的职责,即参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综合评级,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落实中国保监会采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情况。明确保监局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利于整合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行业风险。三是明确了偿二代的监管指标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四是建立了多维度、分层次的监管措施。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风险综合评级等多个维度对公司进行分类,根据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措施的风险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并加强对审计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督,对于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将采取不接受其报告、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等措施,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可靠。六是强化了监管合作和协调。规定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的协调;加强对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跨行业、跨领域业务的监管,对风险较大的保险、银行和证券等业务板块协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强化对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等。同时,保监会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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