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7〕2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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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罚〔2017〕27号

当事人:山东汇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代理公司)

地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政府对过、经委二楼

主要负责人:张娟

当事人:张娟

身份证号:37030319820912XXXX

职务:时任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盛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汇盛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汇盛代理公司于2016年4月任命张娟为公司总经理,公司未向我局报送张娟的高管任职申请材料。

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该项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财务资料不真实

汇盛代理公司2016年8月第14号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

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8月,汇盛代理公司增资后,未按照规定相应提高保证金缴存数额。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汇盛代理公司未缴存保证金,也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汇盛代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张娟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汇盛代理公司未对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发放执业证书。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职务任命通知、相关财务凭证、保证金转账凭证、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上述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18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三、上述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对汇盛代理公司罚款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娟警告并罚款1万元。

四、上述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汇盛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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