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4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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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学耕

身份证号码:33082219570315****

职务: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410-9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12 月,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列支劳

务费、服务费和虚构劳务派遣关系支付工资等方式,套取资金6050.54

万元,用于业务支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学耕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二、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2016 年1 月至2017 年6 月,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辖深圳

分公司、杭州转塘营业部、河南分公司、余姚分公司、北仑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等6 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

告。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学耕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超过规定期限

2016 年1 月至2017 年6 月,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下辖余姚

分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金华分公司等3 家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

职时间超过3 个月。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学耕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四、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

2016 年11 月,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赵某将持有的5%

公司股权转让给程某;2017 年1 月,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

石某将所持有的公司7%股权转让给干某。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

告。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学耕为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手续费发票清单、劳

务派遣合同、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

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赵学耕警告,并处10 万元罚款。

二、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变更未按规定报告的行

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赵学耕警告,

并处1 万元罚款。

三、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超过规定期

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

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赵学耕警告,处1

万元罚款。

四、中联金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未按规定报告的行

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赵学耕警告,

并处1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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