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城关桥南街
主要负责人:林丽春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手续费列支不真实。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部分手续费列支不真实,涉及金额100204元。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2015年3月至12月,该公司虚构部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涉及金额784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周宁支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