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4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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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罚〔2017〕41号

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5楼0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戴兰芳

当事人:李佳

身份证号:31010519720918XXXX

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副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美联泰存在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我会对中美联泰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其下属的8家分公司的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较高。同时,中美联泰总公司负责电销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统一制定各类产品话术,建立电话销售质量检测体系等,检查发现总公司在销售业务品质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综上,中美联泰总公司对多个电话销售中心普遍存在的欺骗投保人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中美联泰副总经理李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予以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李佳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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