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8〕1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福州中支)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
主要负责人:陈健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安责任福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长安责任福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长安责任福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安责任福州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2016年4月,该公司虚列部分会议费,涉及金额1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长安责任福州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福州中支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