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太保安联”)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该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同时监管叫停了该产品销售,自监管措施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对此,中国太保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太保安联已对相关产品的销售和承保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相关产品已停止销售,对于已承保客户,太保安联将按照‘有利于客户’原则进行处理。客户可对相关产品申请退保,如继续选择持有保单,太保安联将按照产品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提供相关服务。”
同时,上述人士称:“太保安联将严格遵照监管机构要求,落实相关整改事项,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银保监会表示,太保安联健康险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该产品条款第2.4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即以急性病发生且需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一致。上述问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疾病保险定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事实上,银保监会在2018年5月就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定价合理性及总精算师责任制度的要求,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等五个方面,52个子项开始细化对“源头”的治理。
今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宣布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