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设代收保费账户等 被罚21万

来源:金融界 2020-07-31 16:04: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7月30日,四川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吴文静。

处罚信息显示,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变更事项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川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警告,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员工吴文静因对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变更事项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四川银保监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警告,罚款人民币6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公司参保人数23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四川鸿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吴文静)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