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保险理财 - 正文

巨灾保险即将破题 居民住宅地震险先行先试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2015-01-23 09:02:5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业内呼吁已久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终将破题。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这一被列入保险新“国十条”的重要制度,将先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这个单一灾种保险计划作为突破口先行先试,目前相关条例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理想模式:政府与市场合作型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率先试水,这与市场诉求与呼声息息相关。自汶川大地震以来,民众对地震风险保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和国际市场一样,国内大部分企业及家庭财产险产品,都把地震风险作为除外责任。在此背景下,关于研发地震保险的呼声日趋强烈。

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试水的过程中,究竟谁来出钱,这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即政府主导(强制投保)还是市场主导(自愿投保),在业内人士看来,采取何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将关系到这一模式的推进成效。

按照知情人士的说法,从目前来看,强制保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若完全实行纯市场化的模式,则可能因为初期民众投保意识薄弱,而使得这一制度最终难以成行。据该人士透露,行业内达成的初步意见是:先拿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试点方案,再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希望争取到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事实上,国际上的巨灾保险制度也以“政府与市场合作型”这种模式居多。

至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是采取全国同步推进,还是分阶段、分城市试点,目前尚未有明确定论。去年9月,保监会批准云南、深圳等城市进行巨灾保险试点,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四川等地也都在积极研究地区性巨灾保险机制。

运作方式:设立共同体抱团取暖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称,“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试点方案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由于巨灾保险的风险特殊性,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与能力都将提出较大挑战,因此“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将采用共同体、抱团取暖的模式推进。满足条件的国内财险公司将联手成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共同体”,简单来说,就是在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下组建的一个合作组织,但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这也意味着,“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条款、费率和承保规则,将由共同体统一发布。从上证报记者获悉的最新版征求意见稿来看,文件也为共同体之外的保险机构预留了参与的空间,即非共同体成员公司虽然不具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的承保权,但有产品代理销售权。具体来说,就是共同体成员公司为委托方,非共同体成员公司为受托方,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国境内财险公司,将可以申请加入共同体:公司成立3年(含)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一个季度保持在150%(含)以上;申请前一年度末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具有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具备经营相关险种的承保理赔经验。

关于市场人士所关心的“共同体成员公司之间份额如何分配”这一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所体现。共同体成员公司之间为共同保险关系,每个成员公司享有的保险费,为住宅地震保险毛保费乘以各自的自留份额。

在试点第一年,共同体各成员公司的自留份额,以上一年度该成员家财险业务保费规模占共同体所有成员公司家财险业务保费规模总额比例为基础确定;以后年度的自留份额,并根据住宅地震保险产品销售规模占比逐年调整。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