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进一步升级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8-02-13 13:30:2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保险中介监管进一步升级)

保险中介监管进一步升级

加快实现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有四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实行有效管理;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等,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要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制度安排。

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制度建设既是前期清理整顿、化解风险的成果,也是正本清源、深化改革的过程。随着近年来保险中介行业主体增多,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对此,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幅度最广、动员全行业参与的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此次出台两项新规,将助力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监会总体思路是以保险法为统领,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三种人、三类业务分门别类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提高规章的统筹性。据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在市场准入、退出方面,《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有市场分析指出,此举进一步规范了保险经纪业务,有助于清退无业务的空壳公司,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快实现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则是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有关规定,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监管层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规范经营秩序,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这将力促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业内人士表示。

据悉,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23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49家,保险经纪公司483家,保险公估公司336家,全国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936家,开展相互代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57家。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