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短期险种监管酝酿升级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2019-03-20 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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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之前备受关注的中短期人身险产品,监管部门在先期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又在酝酿一揽子规范政策。新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

(原标题:中短期险种监管酝酿升级 2020年起保费比重不得超20%)

针对之前备受关注的中短期人身险产品,监管部门在先期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又在酝酿一揽子规范政策。上证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监管部门本周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出相关通知,征求对中短期产品新规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规是对过去多份相关文件的升级与补充,是将目前实操中存在疑惑之处予以明确,“鼓励发展保障型险种、严控中短期偏理财险种”的总基调并未改变。如新规明确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但同时对中短期产品设定额度和比例要求,即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及保费规模比重不得超过20%。

中短期产品:可以备案,但有前提

此前,监管部门相继发布多份中短期产品的规范性文件,让市场一度认为这类产品已被叫停。对此,新规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但是有一定的前提。

新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风险处置期的人身险公司可以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此处所指的中短期产品,是指人身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

但新规同时对中短期产品设定了额度和比例要求。比如,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期产品业务规模。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保险公司应不断调整和优化负债结构,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将中短期业务占比逐步下调至合理范围之内。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年度保费规模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新规还要求,对于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提供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并根据现金流缺口提出未来3年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不得超过公司预测的现金流缺口金额。

对于因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申请备案的,保险公司应提供拟申请备案产品销售额度,以及销售该产品对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长期利率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备案材料中说明各年度中短期产品销售额度计划,且不得超过监管规定限额。

严控中短期产品基调未变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严格规范中短期产品的整体基调并未发生改变。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中短期产品,应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同时,中短期产品开发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退保率假设、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销售中短期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

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新规规定限额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期产品,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规也强调了销售宣传方面的规范。保险公司应客观宣传和销售中短期产品,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中短期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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