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对外开放迎重大利好,外资人身险外方股比放宽至51%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邓雄鹰 2019-12-07 17: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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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业对外开放迎重大利好,外资人身险外方股比放宽至51%)

保险业对外开放迎重大利好。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完成修订近两个月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亦于12月6日晚正式发布。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多项重磅新政终于正式落地。券商中国记者比较发现,新细则与旧细则的差异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1.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2.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做出规定。

3.统一了中外资监管制度,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同样条款。

要点一: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在各项开放政策中的影响最大。

《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此前,外资对合资寿险公司的持股上限是50%。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时承诺,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2004年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这项政策执行了15年。

除了在中国加入WTO之前设立的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等少数公司,此后开设的绝大多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股东持股比例都控制在50%以内。多年来,合资寿险公司一直呼吁放开外资股东最高持股50%的比例上限。

这种情况的问题是,在中外股东经营理念不一致时,很容易陷入僵局——谁说了都算,谁说了又都不算,使得企业竞争力、运营环境、治理结构都存在较大问题,影响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外资持股比例提升则可以打破这一局面。

实际上,2018年以来,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上限的政策准备一直在快速推进。2018年4月,银保监会就宣布了放开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计划;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

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再次推出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券商中国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有扩大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计划。例如,记者前不久获悉德国安联集团有意实现对中德安联全资控股。1999年成立的中德安联是安联集团在中国布下的第一子,目前安联集团对中德安联人寿持股比例为51%。

中德安联CEO、安联控股副总经理陈良在被问及市场传言时表示,中国保险业开放政策为外资加大在中国布局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公司会积极考量多种可能性。

要点二:取消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是另一项重要开放举措。《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这无疑将有利于外资机构加大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步伐。

在近日召开的首届陆家嘴国际再保险大会期间,英国佰仕富人寿再保险亚太区总经理Andrew Gill(安德鲁·盖尔)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非常关注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佰仕富再保险2017年已经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目前已经有明确计划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要点三: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

在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细则》还规定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要点四:统一中外资险企监管规则

此前,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执行两套条款。此次《实施细则》进行了统一。此举既有利于以统一标准管理和衡量中外资保险经营情况,也有利于激发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活力。

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

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保险业对外开放快速推进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加快保险业开放进程”。近两年来,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

此次修订《实施细则》是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系列举措之一。10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公布。

随着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外资保险公司的活力不断被激发,外资险企布局亦正在向纵深发展。

2018年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重要布局包括:

2018年5月,韦莱保险经纪、怡和保险经纪先后成为全国第一家、第二家获准扩展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2018年11月,安联集团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

今年3月,标准人寿获批筹建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

今年5月,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成为中国提出加快保险业开放进程以来获批的全国首个合资保险资管公司。

今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安盛天平中方股东将持有的安盛天平4.23亿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安盛,安盛保险成为我国最大的外资独资财险公司。

11月11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获批开业,成为在中国首家批准开业的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

目前,大韩再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批筹,也是本次金融业对外开放第一批新设立的外资再保险机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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