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连发两通知!杜绝“带病”上岗 建立保险业务员 “征信系统” 险企责任要压实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潘玉蓉 2020-05-20 1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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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文件名称分别是《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针对销售人员的失信惩戒,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原标题:监管连发两通知!杜绝“带病”上岗 建立保险业务员 “征信系统” 险企责任要压实)

整治保险行业的营销痼疾,监管开始行动了。

5月19日,银保监会连发两个通知,一场面向保险销售人员的治理行动正在展开。“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在通知中多次提到,主要命题是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压实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行业“行走的名片”。2015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后,保险从业人员迎来了一次大扩容。截至2019年底,保险营销队伍近900万人。人员的快速扩张,也带来种种问题。

与混乱相伴的是治理。2019年,银保监会开始对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执业登记数据进行清核,一场整顿就此上路。

背景:清核动作的后续

上述两份通知,一份面向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包括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以及其他用工关系人员;一份面向保险中介机构。

这两份文件名称分别是《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两个《通知》是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其实,就在两《通知》下发的前几天,银保监会在内部通报了清核的结果,并对51家保险公司点名批评。

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举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

“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被多次提及,很明显,发布此次文件的监管意图为推动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

具体动作包括,在招录上,严格把住进人关;招录后,建立培训管理系统;要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加强销售人员失信惩戒。保险公司要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

招录: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

招录把关不严,是保险销售人员大进大出的源头,银保监会让保险公司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积极支持行业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自律管理。

招录过程管控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控制招录权限,加强招录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要遵循同样的要求。此外,中介机构还要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30小时

保险产品是金融行业中最为复杂的产品之一,但是销售保险的人从业门槛却不高,销售误导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该针对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分阶段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业务规模、保险产品复杂程度,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编制金融保险知识、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标准规则、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除了金融基础,保险机构还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此外,保险机构不得为入职培训考核评估不合格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新保险产品前,也要组织专门培训及测试。

惩戒:支持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

保险业不诚信的销售行为时有发生,监管要求,保险机构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

对离职销售人员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录入工作,应当在注销其执业登记前完成。保险公司应认真审核审查销售人员诚信记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要开展销售人员综合评价管理。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发挥正向激励倡导与负向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

针对销售人员的失信惩戒,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保险公司如果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整顿行业决心很大

两《通知》的下发,对保险机构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层层问责;对保险销售人员,从入职到离职要求全流程“透明化”管理,这些举措能否根治保险行业痼疾,令保险业实现“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目标?

业内人士表示,“清核”工作以来,监管多次针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发文,整顿行业的决心很大,意图明确,支持行业发展的用心良苦。

不过,中国的保险营销制度发展到今天,有其深层次的根源,保险营销队伍这一群体的争议很大,但是他们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也有贡献。监管行为毕竟是有边界的,保险公司通过基本法和业绩指挥棒,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行业面貌的影响很大。

未来,当下的销售方式是否会转变,保险代理人制度走向何方,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息息相关。要看到保险营销员治理和改革成效,还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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