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迎利好!全国自贸区推广这13条政策,银保监会明确:简化准入,鼓励创新

来源:券商中国 2020-06-05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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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为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银保监会已印发指导意见,旨在向全国自贸区复制推广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政策。

(原标题:银行保险迎利好!全国自贸区推广这13条政策,银保监会明确:简化准入,鼓励创新)

全国自贸区又迎来好消息!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近年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券商中国记者独 家获悉,为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银保监会已印发指导意见,旨在向全国自贸区复制推广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政策。

该指导意见下发对象为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银保监局。指导意见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贸区均可按该指导意见实行,指导意见印发日期为5月13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内容包括适度简化市场准入、规范发展金融业务、鼓励开展金融创新、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四大方面内容,涉及13条政策。适度简化市场准入:多个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依法合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三)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四)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规范发展金融业务:支持银行跨境投融资业务

(五)支持有条件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

(六)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客户身份认定和风险评级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区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八)鼓励区内符合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九)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十)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

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含绿色金融、科技保险、关税保证保险

(十一)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投融资的体制机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十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十三)支持保险机构在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试点。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研判,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鼓励各自贸试验区积极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加大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力度,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银保监会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均可按此指导意见实行。重大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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