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办法修订 新增“撤销”章节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敬元 2020-11-11 08: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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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办法迎来修订,并首次明确市场退出内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办法迎来修订,并首次明确市场退出内容。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日前,银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要求各公司于11月13日前书面反馈意见。

银保监会表示,根据其2020年立法计划,由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行的《办法》于2013年3月由原保监会制定发布,至今已7年多时间,情况已经有了不少变化。

比如,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已升级为“偿二代”,对分支机构开设的相应偿付能力要求有所变化;再如,财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属地监管已经开始于今年8月1日期实施。

针对这些情况,意见稿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意见稿还新增了“分支机构撤销”章节,体现市场化准入和退出趋势。

体现“属地监管”内容

今年8月1日起的财险和再保险公司属地监管实施,银保监会将直接监管36家机构,64家财险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由此,《意见稿》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而根据属地监管后的监管职责分工,所有公司的省级分公司筹建由银保监会负责核准,而省级分公司开业由协同监管局负责。因此《意见稿》也对此有体现:

在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中新增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同时,还明确区分了省级分公司“筹建”和“设立”的要求。

另外,《意见稿》也将原办法中的“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改为“保险公司在住所地银保监局辖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新增“分支机构撤销”章节

体现“准入退出”

最为显著的变化是,《意见稿》在《办法》基础上新增了“分支机构撤销”章节,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

《意见稿》相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退出并非首次由监管提及,早在2016年就曾在广西辖区开启了市场退出机制试点工作。2016年7月,为全面深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原保监会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在广西辖区开展市场退出机制试点工作。

该《指引》从退出方式选择、监测预警机制和后续处置工作等方面对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行为进行指导。一是明确退出路径,分为主动退出、劝导退出和强制退出三种方式,并对上述三种方式的具体触发条件作了说明。

如今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办法《意见稿》中明确包括“分支机构撤销”章节的原因,在保险学者王绪瑾看来,从理论上来说,有准入就应该有退出,退出机制的建立是保险市场更加市场化的一个标志。退出机制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二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

同时,另一方面在于,近来陆续有险企在不同地域撤销营业机构。据证券时报记者此前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前7月就有近20家保险公司的216家分支机构被申请撤销,涉及寿险公司、财险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各种类型。这背后,有线上化、移动化趋势到来,险企降低运营成本考虑,也有管控风险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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