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强化保险“自保件”管理:实行“双录” 避免“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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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山东银保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自保件”必须实行“双录”制度,“自保件”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通常而言,“自保件”是指在职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通知》进一步明确,“自保件”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之为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保单。

“自保件”双录纳入日常监管

谈及“自保件”,往往会与“套利”对应起来。

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拟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打击乱象,其中提及“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对此,某保险公司人士坦言,“保险公司通过费用投放的方式给到直接产生业务的代理人,费用投放短期效果明显,但换来的保单可能会是自保件。”

这也是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自保件”的重要出发点之一。

《通知》要求,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自保件”,应在取得保险消费者同意后对产品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以下简称“自保件”双录)。

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在确保录制质量的前提下,借助新技术、运用新模式,通过嵌入业务管理系统的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阅读的内容,提高录制效率,改善客户体验。

据了解,山东银保监局将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

具体而言,第一阶段:发文之日至2021年10月8日,为实施过渡期。辖区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需求做好前期人员培训、系统调试等工作,完善操作流程,健全相关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阶段:2021年10月9日开始,正式实施。山东银保监局将“自保件”双录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避免脱离实际的增长压力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约900万名保险代理人。

对于规范“自保件”,不少保险代理人“点赞”。究其原因,此前存在保险机构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代理人转正或入司的条件,甚至强迫或者诱使代理人为达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购买保险。

但也有代理人建议,杜绝恶意“自保件”的同时,也应该理性看待良性“自保件”,这可能是正常需要。

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来看,隐性“自保件”是主流,关键是保险机构自己的选择,主要是基于考核压力作出的选择,关键是继续率。对于“自保件”的管控,一些保险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管控件数,超过数量不计入考核,避免产生套利,问题主要出在相互挂单上。

此外,不少保险代理人表示,关键是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事实上,保险行业的一些乱象,根源正是在于脱离实际的增长压力,缺乏耐心的层层倒逼,不顾客户的自娱自乐。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同比增长4.2%。赔款与给付支出7531亿元,同比增长21.4%。2021年上半年新增保单件数221亿件,同比下降7.4%。

关键是以客户为中心。某寿险公司人士认为,无论是从经营管理的哪个角度和层面切入,无论是从业务环节的哪一个痛点和堵点突破,寿险转型的本质是要转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的共同终点都是要实现“以客户为中心”,转型的成功标准都要看是否实现了“以客户为中心”。

大家保险总经理徐敬惠指出,保险行业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保险经营的评价从唯保费论、唯规模论,升级为锚定在价值和品质维度之上的经营评价坐标系,继续将经营目标局限于保费规模所推动的转型举措,可能会带来业务平台在一定时期内的扭转、稳定,甚至抬升,但从中长期来看,以销售为导向,不以客户为出发点的模式,势必难以长久。这就需要保持战略定力,在关注规模的同时,纳入价值和品质等评价维度,统筹配置能力和资源,积蓄好未来发展的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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