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避债?别再被忽悠!上海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1-11-25 09: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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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能避债?别再被忽悠!上海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

“保险产品可避债”是以前的说法,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理论上,只要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均可强制执行。

买保险可以避债?欠债也可以不还?一直以来,有权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该保险金这一问题,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一些保险业务员更是不断宣称人身保险金具有所谓的“避债功能”。

11月24日,记者获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近日与8家保险机构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直以来,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以具有人身属性而对抗法院执行。本次《会议纪要》的发布,一方面紧跟执行前沿,充分借鉴了其他省份的有效经验;另一方面,对于解决上海地区执行难的问题具有重大帮助。同时,人身保单可执行能够有效遏制债务人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

目前,法院查控手段已经全面覆盖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有发生,不少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进保险产品,逃避法院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

上海高院为补齐财产查控短板,在相关保险公司的协助下,已开展不少协助执行保险产品的实践探索。今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302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1200余万元,涉及153件执行案件。

在实践探索中,上海高院发现对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不同的法院和保险机构有不同的认识与做法。问题主要围绕被执行人保险合同的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同关系人的利益以及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上。

《会议纪要》因此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具体来看,可被执行的保险金包括:

· 明确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 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方面,《会议纪要》指出,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上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宏表示,在保险机构的协助执行下,法院的执行案件能更好地执行到位、执行完毕,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兑现。另一方面,法院及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保险机构可在相关业务审核中,对相关人员作审慎审查,有利于防范保险金融风险,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的环境,是共赢的举措。

债务隔离 ≠ 逃避债务

此前,包括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在内的多地,已陆续发文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宜。

就在本月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协助执行机制的备忘录》,就强化执行协助、破除信息壁垒、贯通对接渠道、提升工作质效等方面达成共识,在福建全省范围内,率先就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进行规范统一。

李旻律师表示,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分红收益构成,是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财产权益。“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应当是可以执行的。”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副教授田国兴也对记者分析道,“保险产品可避债”是以前的说法,随着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理论上,只要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均可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是完全可以纳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的”。

他指出,近期,各地法院陆续出台有关强制执行人身保险产品的规定,正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表现。一些保险营销人员对法律不了解,以及此前法院未强制执行保险产品的做法,给人们造成了误解,认为人身保险产品牵涉到人身性,不像货币和有形财产具有现实可执行性,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事实上,这是错误的认识。只要人身保险产品具有财产性利益,就可以强制执行。

那么,长期被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的“避债功能”完全是无稽之谈吗?它又为何能一度成为销售卖点?

李旻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宣传所称的“避债功能”,本质上是一种“债务隔离”,是指通过指定受益人,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与自身债务隔离,使指定的受益人能够完全享受保险金,而不用代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因为一旦指定受益人后,保险金就会被认定受益人财产,而非投保人遗产。这是一种特定的模式,而非保险公司所宣传的能够逃避债务。

“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将‘债务隔离’曲解为‘逃避债务’是不合理的。”他强调,保险业务员应当避免销售误导,消费者也应做到心中有数,不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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