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失信"黑名单"来了!5大类,60余项,这些行为5年可查!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杨卓卿 2022-01-07 08: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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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营销失信"黑名单"来了!5大类,60余项,这些行为5年可查!)

历经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与修订之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简称“《指引》”)终于正式下发。

《指引》将于2022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失信“黑名单”全面搭建。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指引》明确了销售人员5大类共计60余项执业失信行为的特征描述,理清了认定主体的职责范围,规范了执业失信行为识别、立案调查、审定及复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提出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在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中的应用机制。

中国保险业协会表示,近年来保险行业销售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各种新型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挑战。上述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当前保险行业销售人员诚信自律管理实际需要,对销售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的分类界定、认定程序和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及应用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健全公司内控和行业自律制度机制,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相关自律工作,解决保险行业销售市场乱象有重要意义。

五大失信行为被“定性”

具体来看,《指引》将执业失信行为分为五大类:

其一,越权行为,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例如,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为办理保全、退保、理赔、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借款等手续;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授权许可,采取任何形式私自设立代理网点等。

其二,不当销售,是指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例如,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银行存款、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等。

其三,违约招募,是指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例如,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保险销售工作内容与委托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与夸大宣传,误导被招募人员等行为。

其四,不当业务活动,是指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例如,伪造出勤、参与培训或会议等信息,套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奖励或经费等虚假经营行为等。

其五,其他类,是指销售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配合投诉案件调查或者在投诉案件调查中隐瞒事实,导致客户权益受损或致使保险公司和保 险中介机构权益受损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等。

失信行为5年可查

根据《指引》,失信行为的发现主要通过四种线索发现,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以及其他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含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的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执业失信行为的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五大方式: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提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合法调查方式。调查证据则可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户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相关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类型。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如果相关人员确实存在失信行为,根据《指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及档案将被长期保存,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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