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理赔遭遇疏忽大意 保险公司补救有方

证券之星 2013-02-25 13:30: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想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怎么也找不到保单,或者病治好后很久才发现原来买过保险,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人们可能会因为疏忽而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影响到正常的理赔。不过这时,客户也不用着急,保险公司自有一套核实及补救的办法。

在发现保单遗失的时候,客户首先应该及时咨询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并通知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资料库中都有保户的保险合同的存档,保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遗失补发申请。保户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拿到补发的合同以后才可以按照程序申请理赔。

那么出险后没有马上报案怎么办,申请索赔的有效期限是多久?比如有一位保户,年初因意外受伤住过一次院,次年年底才偶然发现他三年前投保的意外医疗险保单。过了如此之久,还能够申请理赔吗?

据太平人寿介绍,保险理赔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寿保险(一般指长期寿险或者死亡、伤残等给付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一般是指医疗、津贴等费用补偿型赔付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以上时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一般来讲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险不属人寿险范畴,其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超过理赔申请时效,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客户将失去了诉讼的权利。

因此,为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定期整理自己的保单,并注意索赔的有效期限,一旦出险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以免错过理赔时效,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1 保单遗失怎么办?

太平人寿青岛客户夏女士因丢失保单无法理赔而一直处于焦虑中,日前,她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款,太平人寿的服务让她非常感动。

2009年4月,太平人寿青岛客服专线接到夏女士打来的求助电话称,她投保过太平人寿的保险产品,2月个月前她因病住院,在打算向太平人寿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却发觉保单已丢失,所以,她希望太平人寿能够帮助其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接到夏女士的求助电话后,太平人寿青岛理赔人员立即前往夏女士家中,对她进行上门理赔服务。经理赔人员了解,由于搬家,夏女士将保单和部分住院单据丢失,但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补办,加之身体还未完全康复,至今没有办理理赔申请。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让夏女士安心养病,理赔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没关系,丢失的保单由我们替您进行补办!”

离开夏女士家后,太平人寿理赔人员立即展开了核实工作,仅用一天的时间就将客户丢失的保单补办齐全,同时进行理赔审核工作,快速作出理赔决定,为焦急的夏女士带去了一份太平人寿的关爱。

·案例2 超过时效能理赔吗?

2010年4月18日,家住北京年纪轻轻的李小姐被确诊为腮腺癌,近两年来,她一直忙于治疗,近期才想起自己曾买过保险,可是自己确诊至今已近两年,还能顺利理赔么?经过太平人寿快速核实,李小姐最终获得太平人寿的理赔金21万余元。

2006年,李小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太平人寿“福禄双至”保险保障计划,保额20万元。2010年她被确诊患腮腺癌后,由于全部的精力都放在治疗上,无暇顾及其他,因此,直到2012年4月,才无意中想起自己于6年前购买的这份保险产品。可是距离自己确诊时间近两年了,自己能顺利申请理赔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4月12日,她的家人来到了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其家人,幸好他们来的及时,两年的理赔时效还未到期。三个工作日后,太平人寿即赔付李小姐重疾保险金及红利共计21万余元。

太平人寿专家支招

保单即保险单,它属于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合同内容,规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单对于保户非常重要,投保人请务必保留好保单等资料,并定期整理,以免不慎丢失,为日后理赔带来麻烦。

保单丢失后,只要客户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使保单处于有效状态,客户出险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加以拒绝。但由于保单是理赔的一项重要资料,缺此不可,因此客户在办理索赔手续之前,还是应首先办理补发保险单手续。

另外,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投保人务必保留好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住院病历、收据原件等资料,以免不慎丢失,为日后理赔带来麻烦。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须告知家人,一旦发生事故,就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注:本栏目引用案例均为发生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真实案例。为便于读者理解,问题解答(A)及专家点评尽量少用专业术语,故表述可能不尽严密,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标准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