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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了什么?

证券之星 作者:郑立平 2005-03-10 1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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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本报记者张艳丽

  受访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 管贻升

  问:昨天,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保险法》的决定。新的《保险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总体上讲,修改后的《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监管力度。比如:新法删去了对保险公司必须把保费的20%进行再保险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新法删去了旧保险法中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等。

  

  问:《保险法》修改后会对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

  答: 首先,今后消费者可以选择的保险品种将越来越丰富,保险的销售形式也会更加多样化。其次,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强化会减少保险代理人误导消费者等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

  问: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应对加入WTO问题,很多实质性的东西并没有修改,是这样的吗?

  答:我个人认为确实有很多实质性的东西这次并没有改变,特别是保险法的结构没有改变。比如说我国的《保险法》中既包括保险合同这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又包括保险公司设立、管理等涉及上下级间的法律关系。而许多国家是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分开单独立法的。如果一部分有问题,就要修改整个法律,不利于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另外本次修改只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修改,基本没有涉及保险合同部分。而保险合同和普通的保险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举例来说,关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即被保险人在没有被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何时可以履行赔付责任、何时必须履行没有进行规定。这些都是今后《保险法》应该继续进行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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